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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5-06

为了紧抓西部大开发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韩城投资,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外来客商在韩城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陕西省和渭南市制度的有关优惠政策外,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来韩投资者在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根据对韩城地方财政(地税、国税留市部分)贡献大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年上缴财政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返还20%;年上缴财政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返还30%;年上缴财政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返还40%。

第三条:来韩投资兴业者所需土地由市政府统一代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并缓一年征收土地管理费;客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土地出让金留市部分全部返还,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在韩城境内,客商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其它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欢迎各类专业人才来韩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凡通过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或通过有效管理、市场开拓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政府根据当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引进、介绍外来客商来韩投资并取得成功的中介人和中介单位,经市政府和企业双方认定后,分别予以奖励:属引进独资企业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每年度由市财政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的10%奖励;属引进合资、合作和其它形式的,本市受益企业可按引进投资方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8‰给予一次性奖励,再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每年度由市财政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的5%奖励。以上奖金(包括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客商和引进的专业人才享受本地市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协调,优先安排,保障供应,有关费用以最优惠标准收取。

第九条:客商投资企业用工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市政府不向企业分配人员。

第十条:建立由市政府市长主持,计划、财政、城建、土地、外贸、工商、税务、环保、文物、电办、人行等部门参加的投资项目协调会议制度,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服务等工作,为来韩投资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十一条:行政公开和服务承诺制,由政府办牵头,协调计划,工商、土地、城建、环保、外贸等部门实施"一厅式","一条龙"服务,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市内有关手续在连续三个工作日内办完,市外有关手续市政府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对客商投资的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并由监察局向企业选派监督员,设立投诉窗口,公布负责人名单和号码,以保证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顺利进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内外客商来韩兴办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作特别个案处理,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计划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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